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版) (2010年07月08日发布,2010年09月01日实施,2019年03月02日修订) 第二十四条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
定向捐赠的款物,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政府部门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安排用于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自然灾害救助。
修订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9年03月02日发布,2019年03月02日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版)将《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中的“民政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