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7年3月1日修正版) (1987年02月01日发布,1987年02月01日实施,2018年03月19日修订) 第十五条对社会开展经营性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办理《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可直接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当地不能考核的,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经考核合格取得《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方可准予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志和批准营业。
修订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8年03月19日发布,2018年03月19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7年3月1日修正版)删去第十四条、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