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7年3月1日修正版) (1987年02月01日发布,1987年02月01日实施,2018年03月19日修订) 第四十七条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修订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8年03月19日发布,2018年03月19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7年3月1日修正版)删去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