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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3月29日修正版) (2012年11月09日发布,2013年01月01日实施,2022年03月29日修订) 第三十六条

    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

    (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修订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022年03月29日发布,2022年05月0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3月29日修正版)

    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中的“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2012年11月09日发布,2013年01月01日实施,2019年03月02日修订) 第三十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

    (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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