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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12年11月9日修正版) (2012年11月09日发布,2013年01月01日实施) 第十六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间(线名、公里、米)、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

    (二)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部位、计长、机车型号、牵引辆数、吨数;

    (三)承运旅客人数或者货物品名、装载情况;

    (四)人员伤亡情况,机车车辆、线路设施、道路车辆的损坏情况,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

    (五)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七)具体救援请求。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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