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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12年11月9日修正版) (2012年11月09日发布,2013年01月01日实施) 第二十一条

    现场应急救援机构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借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施、设备和其他物资。借用单位使用完毕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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