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民共和国政府与澳大利亚政府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历和学位的协议
- 制定机构:澳大利亚
- 发布日期:2007年10月3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7年10月3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民共和国政府与澳大利亚政府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历和学位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澳大利亚政府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历和学位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于二○○二年十二月二日签署、并于二○○六年四月三日续签的《关于教育与培训的合作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谅解备忘录”),双方应建立一种机制以促进两国在教育领域的合作,推动两国间的学生和专业人员的交流。因此,双方就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历和学位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宗旨
本协议旨在促进中、澳两国对高等教育学位、学历的互认,以便于学生到对方国家的高等教育机构继续学业。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澳大利亚教育、科学与培训部将负责指定适当的机构,提供有关互认信息,并根据各自国家现有的法规和惯例提出具体建议,以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中国政府承认的拥有学位授予权的所有中国高等教育机构及研究机构、澳大利亚学历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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