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领事馆的换文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5年02月1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5年02月10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领事馆的换文
(一)中方去文
马达加斯加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达加斯加大使馆向马达加斯加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经过友好协商,双方就互设领事馆问题,达成谅解如下:
一、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塔马塔夫市设立领事馆,领区范围为塔马塔夫省(含塔马塔夫市)和迪耶果-苏瓦雷斯省。该馆可在双方互换照会确认谅解之日后开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政府保留在中国设立领事馆的权利。
三、两国政府各自根据本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对方领事馆的设立和领事职务的执行,提供便利和协助。
四、两国的领事关系问题,应根据包括《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各项原则、国际惯例、对等原则以及协商精神予以解决。
上述谅解如蒙马达加斯加共和国外交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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