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 发布日期:2005年04月27日文书字号:锡署办发(2005)48号
- 生效日期:2005年04月27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署办发(2005)48号
锡署办发〔2005〕48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区直各部门:
现将《锡林郭勒盟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强化行政执法社会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行使监督权利,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锡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员,是指由旗县市人民政府聘任,经行署法制办审核同意后统一颁发《锡林郭勒盟行政执法监督证》的基层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第三条
选聘行政执法监督员要从有利于行政执法监督需要出发,从各行业选聘。行政执法监督员中,企业员工、个体工商户、新闻工作者、苏木和社区人员要有一定比例。
行政执法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聘为行政执法监督员。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旗县市工作、学习或生活,年龄在18至65周岁;
(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行政执法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经常与行政执法行为接触的机会;
(四)热心社会事业,品行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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