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联邦执委会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八年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 制定机构: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79年03月0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7年10月08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联邦执委会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八年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7年10月8日生效日期1987年10月8日)
根据一九七九年三月二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双方代表一九八七年十月在贝尔格莱德进行了会晤,同意在一九八七至一九八八年期间开展以下活动:
第一条
根据南斯拉夫有关单位的要求,中方同意通过中国有关单位承担下列考察、进修项目:
87—101 两名南斯拉夫专家考察葡萄栽培,期限十四天(一九八八年上半年);
87—102 两名南斯拉夫专家考察烟叶生产及烟叶处理和加工的组织和经济管理,期限十四天(一九八八年上半年);
87—103 两名南斯拉夫专家考察能量转换情况,期限十四天(一九八八年上半年);
87—104 四名南斯拉夫专家考察建筑用石料,期限十四天(一九八八年一季度);
87—105 一名南斯拉夫专家赴上海中医学院进修针灸,期限一个月(一九八八年四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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