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领事职务的换文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9年08月1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9年12月20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领事职务的换文
菲律宾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菲律宾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收到大使馆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八日第300/99号照会,内容如下:
“菲律宾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确认,经过友好协商,双方就菲律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领事职务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之日起,菲律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领事职务。
二、双方将本着协商合作的精神,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友好地处理两国间的领事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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