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卫生合作执行计划
- 制定机构:新加坡共和国卫生部
- 发布日期:1993年04月2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6年10月20日效力级别:国家部委办局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卫生合作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6年10月20日生效日期1996年10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八日签订的谅解备忘录以及在卫生领域实施谅解备忘录的执行计划,经友好协商,同意签订第二个执行计划,内容如下:
第一条
实施机构
负责实施本执行计划的机构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卫生部(以下简称中国卫生部);
(二)新加坡共和国方面:卫生部(以下简称新加坡卫生部)。
第二条
向中国派遣外科小组
新加坡根据双方同意的时间及以下条件向中国派遣外科小组:
(一)外科小组经新加坡卫生部同意,在中国指定的医院和研究所讲学、进行心脏直视与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及其它手术;
(二)外科小组根据需要应包括心胸外科医师、******师、心脏学家、手术护士、体外循环师和其他人员;
(三)经中国卫生部和新加坡卫生部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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