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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事业局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广播电视总局广播和电视合作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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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事业局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广播电视总局广播和电视合作议定书
  • 制定机构: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 发布日期:1965年09月2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65年10月07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事业局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广播电视总局广播和电视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65年10月6日生效日期1965年10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代表团于一九六五年九月二十四日至十月八日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访问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事业局以北京电视台副台长田志强先生为代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广播电视总局以总局长阿里·穆赫森·齐法先生为代表,根据两国文化合作协定,就促进新闻、文化交流,加强两国人民的友好联系和广播电视机构之间的合作问题,在大马士革举行了会谈。

双方达成如下的协议:

(一)双方交换广播节目的稿件和录音带,唱片及十六毫米和三十五毫米的电视片。内容包括:文化、教育、文学、戏剧、卫生、经济、工业、农业、音乐、歌曲、民间舞蹈、体育、科学和儿童节目。

(二)双方交换两国重大事件的十六毫米电视新闻片,并以最快的方式寄送给对方。

(三)双方交换介绍本国情况、国庆活动和其他纪念活动的广播电视特别节目。

(四)所有上述交换的节目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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