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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曼苏丹国政府文化、卫生、新闻合作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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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曼苏丹国政府文化、卫生、新闻合作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阿曼苏丹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1年08月1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1年08月15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曼苏丹国政府文化、卫生、新闻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曼苏丹国政府为加强两国间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卫生、新闻领域的交流和合作,经过友好协商,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主权的原则,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出版、新闻和广播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文化与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 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互派艺术家访问,互派乐团、剧团访问演出;

二、 根据各自现行制度,互派团体和个人进行访问,了解对方文化、艺术方面的经验;

三、 互派博物馆、图书馆和历史文献方面的专家,交换文献纪录片;

四、 为研究与两国有共同意义的历史文献和原稿提供方便;

五、 在考古方面进行经验交流并相互提供帮助。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 互派专家进行访问、考察;

二、 根据双方需要与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

三、 建立两国教育机构和高等院校之间的联系和合作;

四、 双方鼓励本国教师和学者应聘赴对方任教和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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