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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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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 制定机构: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3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法院文件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市管理人协会: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已经本审判委员会2020年11月30日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2020年11月30日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履职评价办法(试行)

(2020年11月3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6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对管理人的指导与监督,建立与管理人依法高效履职相适应的评价机制,保证破产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杭州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评价原则) 评价注重管理人的专业素养、执业操守、协调能力和工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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