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 制定机构: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3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法院文件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市管理人协会: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已经本审判委员会2020年11月30日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2020年11月3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6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对管理人的指导与监督,建立与管理人依法高效履职相适应的评价机制,保证破产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杭州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价原则) 评价注重管理人的专业素养、执业操守、协调能力和工作成效。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