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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联邦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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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联邦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奥地利联邦政府
  • 发布日期:1985年09月1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6年01月27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联邦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签订日期1985年9月12日生效日期1986年1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联邦政府,以下称为“缔约双方”;

为了便利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往来,发展两国民用航空方面的相互关系;

就建立和经营两国领土间的定期航班,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除非文中另有需要,本协定中:

(一)“航空当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指中国民用航空局,或指被授权执行上述当局目前所行使的职能的任何个人或机构;奥地利联邦政府方面指联邦公共经济运输部,或指经法律授权执行该当局目前所行使的职能的任何当局。

(二)“空运企业”,指提供或经营国际航班的任何航空运输企业。

(三)“指定空运企业”,指根据本协定第三条经指定和获准的空运企业。

(四)“航班”,指以飞机从事旅客、行李、货物或邮件的公共运输的任何定期航班。

(五)“国际航班”,指飞越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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