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景德镇市御窑厂遗址保护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8年04月1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8年05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景德镇市御窑厂遗址保护管理条例
(2017年11月30日景德镇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8年4月2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御窑厂遗址的保护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发挥文化遗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御窑厂遗址的保护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御窑厂遗址,是指位于景德镇市珠山地区被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景德镇市御窑厂遗址、及其周边与遗址直接相邻的历史文化遗存和自然景观。
第三条
御窑厂遗址保护管理工作应当贯彻国家文物工作方针,坚持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继承历史文化遗产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御窑厂遗址及其历史风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御窑厂遗址保护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将御窑厂遗址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御窑厂遗址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御窑厂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御窑厂遗址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市发改、旅游、公安、财政、审计、国土资源、建设、城管、规划、房管等有关部门和珠山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御窑厂遗址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御窑厂遗址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遗址保护管理工作。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