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部门、工业园区、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日期:2021年07月20日文书字号:内政办发〔2021〕33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7月20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部门、工业园区、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1〕3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部门、工业园区、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部门、工业园区、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夯实统计工作基础,提高源头统计数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自治区旗县级政府统计机构;自治区旗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政府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工商业联合会或行业协会和集团公司以及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等部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以工业为主导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工业园区等;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营利性活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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