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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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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
  • 制定机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2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
(2011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25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实施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义务教育的实施和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省实行国家统一的九年义务教育制度,适龄儿童、少年应当接受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不收学费、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

第四条

义务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五条

本省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市(州)人民政府协调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实施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社、住建、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管、文旅、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和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义务教育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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