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九江市物业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04日文书字号: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5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第11号
《九江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由九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11月9日通过,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04日
九江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0年11月9日九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党建引领、政府主导、业主自治、多方参与、专业化服务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本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综合治理考核内容,提供财政预算经费保障,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制度,明确物业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专门管理人员,会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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