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长期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基本方向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2000年12月3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8年05月25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长期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基本方向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8年5月25日生效日期1988年5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了加深和进一步发展两国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促进社会主义建设和维护世界和平,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需要和可能发展长期的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合作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应用最新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发展两国经济、互相参与缔约双方的企业技术改造、现代化和新项目建设,建立合营企业,进行工业合作,以达到:
--充分利用原材料;
--更新现有产品,开发新产品和提高产品质量;
--提高劳动生产率和扩大生产能力;
--提供工程技术服务,交流工艺;
--交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缔约双方将探索、开拓互利的新合作领域,并就社会主义经济管理和国民经济计划编制问题交流经验和信息,以便促进缔约双方经济的发展,巩固和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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