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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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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14年03月2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4年03月28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2014年2月13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4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管理,规范矿业秩序,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实现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整合和矿产品的加工、购销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矿产资源整合,是指自治州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对矿山企业依法开采或者勘探的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重组,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矿业结构和布局,实现矿业有序开发和可持续发展的措施。

第三条

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遵循科学规划、计划投放、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方针。坚持优势资源向优势产业集中、优势产业向优势企业集中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州鼓励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并保护探矿权人风险投资勘查收益。对在自治州审批登记权限内的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可以优先取得采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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