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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爱尔兰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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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爱尔兰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爱尔兰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8年09月14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8年09月14日效力级别:国家部委办局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爱尔兰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爱尔兰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便利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交往,发展两国民用航空方面的相互关系,作为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在芝加哥开放签字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参加国,就建立和经营两国领土之间及其以远地区的航班,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 义

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本协定中:

一、“航空当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或者指受权执行该局目前所行使的任何职能的任何个人或者机构;爱尔兰方面指公众企业部部长和职能部门爱尔兰民航局,或者指受权执行该当局目前所行使的任何职能的任何个人或者机构。

二、“协定”,指本协定及其附件以及根据本协定第十八条规定对本协定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

三、“空运企业”,指提供或者经营国际航班的任何航空运输企业。

四、“指定空运企业”,指根据本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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