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联合声明
- 制定机构:乌克兰、中华人民共和国
- 发布日期:1994年09月0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4年09月06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联合声明
应乌克兰总统列·达·库奇马的邀请,一九九四年九月六日至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对乌克兰进行了正式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两国基辅最高级会谈结果,对两国友好互利合作关系的不断加深和扩大,充满活力并走向一个崭新的阶段深表满意,基于两国人民对进一步加深和扩大友好和伙伴关系的共同愿望,重申双方恪守一九九二年一月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建交联合公报和一九九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中乌联合公报中关于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声明如下:
1.双方彼此视为友好国家,按照《联合国宪章》,并本着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原则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将进一步加深和扩大两国友好与合作关系。
中乌发展友好与合作关系不针对任何第三国。
2.双方不参加任何针对对方的军事政治同盟;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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