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九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制定机构: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0年08月06日文书字号: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号
- 生效日期:2020年10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第1号
《九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由九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7月6日通过,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7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九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7月6日九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24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评估考核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活动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县(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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