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 制定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21年08月26日文书字号:2021年第2号
- 生效日期:2021年10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2021年第2号
为进一步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效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税务执法实际,制定《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适用《裁量基准》。
二、对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与《裁量基准》规定的相应处罚幅度不一致的,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三、《裁量基准》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不满”均不含本数。
本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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