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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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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
  • 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1988年04月12日文书字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8号
  • 生效日期:1988年04月12日效力级别:法律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文件
查看 第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已于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公告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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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 “ 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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