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王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尼泊尔王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64年10月1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9年12月27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王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1999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王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增进和发展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促进两国在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教育、科技、新闻出版、体育、旅游、社会科学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在文学、表演艺术、视觉艺术、艺术教育及文化产业方面开展交流与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文物考古部门、博物馆和图书馆建立合作关系,互派专业人员进行访问,交流经验和信息。
第三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在教育和科学技术领域开展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在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开展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体育和旅游部门开展友好往来与合作。
第六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友好协会开展友好交流及其它有利于促进两国人民相互了解和友谊的各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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