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公务旅行签证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8年07月2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8年07月20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公务旅行签证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的友好合作关系,便利两国公民的往来,根据平等互惠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互免签证问题签订本协定,议定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公务或因公普通护照的公民和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持有效的圭亚那合作共和国外交、官员护照的公民,及其使用同一本护照的偕行人,在缔约的另一方入境、出境或者过境,免办签证。
上述偕行人,公限于护照持有人的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除学龄前儿童外,偕行人的照片应当附贴在同一本护照中。
第二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述缔约一方公民,须从缔约另一方向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入境、出境或者过境,并应当依照该国主管机关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
第三条
缔约一方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期间,应当遵守缔约另一方的法律的规章;如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逾三十日,应当依照缔约另一方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输居留手续。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