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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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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 制定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2年05月19日文书字号:内政字〔2022〕40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政字〔2022〕4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规范调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切实做好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持续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现就2022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审核确定的救助标准。各地区要及时将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2022年社会救助标准向社会公布,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本年度内,如需再次调整社会救助标准须按有关程序上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地区要做好保障标准提高后新申请城乡低保、特困对象的家庭收入测算和原有低保、特困对象补助标准的提高等工作,确保应保尽保。各地区务于6月底前将新标准执行和提标资金发放情况报自治区民政厅。

二、优化完善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有关要求,在“十四五”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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