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向阿尔巴尼亚提供长期无息贷款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1年01月0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75年07月03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向阿尔巴尼亚提供长期无息贷款的协定
(签订日期1975年7月3日生效日期1975年7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无产阶级国际主义原则的指导下,在共同反对帝国主义和现代修正主义的斗争中,为了进一步加强两国人民之间牢不可破的战斗友谊和不断发展彼此间的经济互助合作关系,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提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一九七六年至一九八0年期间,向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提供长期无息贷款。贷款金额按中阿两国贸易价格计算为人民币五亿元,用于:
一般物资三亿二千万元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提供的一般物资和十一个成套项目的具体内容,双方将另签议定书加以规定。
第三条
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将以货物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供的上述贷款,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分十年偿还,每年偿还贷款金额的十分之一,至二00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偿还完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按第二条规定向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提供的一般物资和成套项目的价格以及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按第三条规定为偿还贷款而供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货物的价格,均根据中阿两国贸易价格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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