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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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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 制定机构:国家林业局
  • 发布日期:2011年01月25日文书字号:国家林业局第26号
  • 生效日期:2011年01月25日效力级别:国家部委办局文件
查看 第26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查看 2011年01月25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现行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对部门规章名称不规范、引用法律法规名称不一致和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下列部门规章予以废止或者进行修改:

一、废止的部门规章

林业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1996年4月2日林业部令第7号)

二、修改部分条款的部门规章

(一)对下列部门规章中涉及行政许可的规定作出修改

1.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

(1)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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