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4月30日修正版)
- 制定机构:国家林业局
- 发布日期:2002年11月0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2年12月15日效力级别:国家部委办局文件
- 效力状态:已修订 2015-04-30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4月30日修正版)
(2002年11月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 根据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 根据2015年4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7号修改)
第一条
为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发放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指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是指乔木、灌木、木质藤本等木本植物及用于林业生产和国土绿化的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四条
从事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按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按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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