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汇法网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查询服务以及一站式找律师服务的法律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大韩民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2年12月04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2年12月04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以下称“缔约方”),希望加强两国间的经济合作,愿意通过缔约各方给予投资、与投资有关的业务活动良好的待遇和保护,为各自国家的投资者在另一方领土内投资创造良好的条件,认识到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会促进两国间的经济技术交流,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定内:

一、“投资”一词,系指一国的投资者在另一方领土内,在进行投资时,依照另一国适用的法律和法规,用作投资的所有种类的财产,特别是,但不限于:

(一)动产和不动产及其他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质权、用益权和类似权利;

(二)股份、股票、债券或公司、企业或合营企业中其他任何形式的参股;

(三)金钱请求权或与投资有关的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请求权;

(四)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工业设计、工艺流程、专有技术、商业秘密及商名... ...

如果您想查看法规全部详细内容,请登录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