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大韩民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2年12月04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2年12月04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以下称“缔约方”),希望加强两国间的经济合作,愿意通过缔约各方给予投资、与投资有关的业务活动良好的待遇和保护,为各自国家的投资者在另一方领土内投资创造良好的条件,认识到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会促进两国间的经济技术交流,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定内:
一、“投资”一词,系指一国的投资者在另一方领土内,在进行投资时,依照另一国适用的法律和法规,用作投资的所有种类的财产,特别是,但不限于:
(一)动产和不动产及其他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质权、用益权和类似权利;
(二)股份、股票、债券或公司、企业或合营企业中其他任何形式的参股;
(三)金钱请求权或与投资有关的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请求权;
(四)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工业设计、工艺流程、专有技术、商业秘密及商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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