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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龙川江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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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龙川江保护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1997年05月2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7年05月28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龙川江保护管理条例
(1997年4月7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2013年2月27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2013年5月30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龙川江的保护管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楚雄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龙川江的保护、治理、开发、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龙川江是指发源于南华县天子庙坡,流经南华、楚雄、禄丰、牟定、元谋等县(市),在元谋县汇入金沙江,全长254公里的干流及其各级支流,流域面积9256平方公里。

第四条

龙川江的保护管理坚持统一规划、综合治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实行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

自治州和龙川江流域的县(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龙川江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自治州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利用龙川江水资源,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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