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河池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 法规标题:河池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3年06月09日文书字号:五届第3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7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查看 五届第3号
《河池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查看 2023年06月09日
河池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23年2月10日河池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推广应用先进设备和技术,不断完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纳入智慧城市建设,完善网格化管理体系,提高... ...

如果您想查看法规全部详细内容,请登录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