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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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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
  • 发布日期:2020年10月10日文书字号:琼金监函〔2020〕186号
  • 生效日期:2020年10月10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金监函〔2020〕18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精神,加快我省外资企业集聚,经省政府常务会同意,现将《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 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

2020年10月10日


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促进金融业对外开放,规范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业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强化市场主导。以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为契机,统筹引资、引智,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尊重市场规律,鼓励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落户海南。

第三条

加强政府指导。由省、市(县)各级金融工作部门会同同级市场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等相关单位,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设立、运营加强指导,各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监管,市(县)政府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引导和督促企业规范运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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