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关于确认以前所签的有关条约、协定仍然有效的换文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4年10月1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4年10月12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关于确认以前所签的有关条约、协定仍然有效的换文
(一)斯方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斯洛伐克使馆:
斯洛伐克共和国外交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斯洛伐克使馆致意,并谨通报如下:
一九九四年七月四日在布拉迪斯拉发举行专家会谈期间,双方一致认为,根据斯洛伐克共和国民族议会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日声明精神,斯洛伐克共和国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为自主、主权、独立国家,继续执行捷克与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为缔约一方的双边条约。在斯洛伐克共和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两国关系中,本照会附件清单所列二十个双边条约仍然有效。
顺致
崇高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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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五二年五月六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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