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扎伊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扎伊尔工作的议定书(于一九九三年十月四日在金沙萨签订)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扎伊尔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2年10月04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2年04月10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扎伊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扎伊尔工作的议定书(于一九九三年十月四日在金沙萨签订)
(签订日期1993年10月4日生效日期1992年4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扎伊尔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扎伊尔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扎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方)同意向扎伊尔派遣由十六人左右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人员专业详见附表。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扎伊尔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扎方开展医疗工作,并交流经验,互相学习。但中国医疗队不担任法医工作。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在金沙萨金丹堡医院工作。他们在扎方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医疗工作并负责该院四、五病房的组织和管理。
第四条
1.扎方负责中方无偿提供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自卸货港至使用地的运输及有关费用。
2.中国医疗队在扎伊尔工作期间所需的药品器械由扎方提供。
3.为便于中国医疗队人员在扎工作期间的交通,扎方将提供车辆、司机和油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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