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锦州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决定
- 制定机构:锦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27日文书字号:锦州市人民政府第12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9月27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第12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锦州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1年9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09月27日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锦州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决定
锦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锦州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与第十三条合并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锦州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2021年1月14日市政府令第9号发布 根据2021年9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锦州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根据《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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