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评议工作条例》的决定
- 制定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07年04月03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7年04月03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评议工作条例》的决定
(2007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1998年11月27日由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评议工作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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