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关于我与埃及就埃在香港特区保留总领事馆换文的备案函(附英文)
- 制定机构: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6年12月0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7年07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关于我与埃及就埃在香港特区保留总领事馆换文的备案函(附英文)
国务院:
我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已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一日就“九七”后埃及在香港特区保留总领事馆问题换文。现送上我方照会(副本及非正式英文译文)和埃方照会(影印件),请予备案。我方照会副本和埃方照会正本已存外交部。
附件:如文。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阿拉伯埃及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大使馆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五日第164号照会,内容如下: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确认,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领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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