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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国家疾控局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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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国家疾控局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
  • 发布日期:2024年02月21日文书字号:国疾控法规发〔2024〕3号
  • 生效日期:2024年02月21日效力级别:国家部委办局文件
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国家疾控局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疾控法规发〔202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控局,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和联系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我局制定了《国家疾控局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疾控局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pdf

国家疾控局

2024年2月21日


国家疾控局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疾控局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依法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疾控局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适用本办法。

涉及纪检、监察、审计、信访等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机关是指国家疾控局,行政复议机构是指国家疾控局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办公室)。

行政复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由规财法规司具体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三)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组织行政复议案件听证;

(四)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处理建议,根据案件情况进行调解,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五)处理或者转送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所列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六)承办国务院办理行政复议裁决案件中要求国家疾控局办理的事项;

(七)依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八)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九)对有关司或者单位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

(十)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一)组织办理行政应诉事宜;

(十二)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工作;

(十三)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十四)负责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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