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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经济委员会、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昆明铁路局关于加强云南省铁路货物运输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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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云南省经济委员会、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昆明铁路局关于加强云南省铁路货物运输管理的通知
  • 制定机构:云南省经济委员会、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昆明铁路局
  • 发布日期:2005年01月24日文书字号:云经交通(2005)36号
  • 生效日期:2005年01月24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云南省经济委员会、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昆明铁路局关于加强云南省铁路货物运输管理的通知
(2005年1月24日 云经交通[2005]36号)


各州、市经委(经贸委)、发展计划(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昆明铁路局各站段,滇西、水红、昆玉铁路有限公司、东川支线管理中心,中铁集装箱昆明分公司,各有关企业:

为维护铁路货物运输秩序,使有限的铁路货运能力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有效解决货运代理中非法扰乱云南铁路运输市场问题,经研究,决定加强全省铁路货物运输秩序治理,现就办理铁路货物运输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货运代理服务企业(含联运代理、物流企业等,下同)办理铁路货物运输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经营项目符合货运代理服务要求,有固定经营场所;

2、依法办理收费许可,依法经营,按规定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向社会公示。

3、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照章纳税,有纳税凭证。

货运代理服务企业办理铁路货物运输,必须提供经年检合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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