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推进“强省会”行动,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委托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以及安顺市、黔南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机关(以下统称委托方)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委托贵阳市、贵安新区的有关行政机关、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以下统称受委托方)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委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可以按照下列层级委托实施:
(一)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机关委托贵阳市人民政府、贵安新区有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二)安顺市、黔南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机关委托贵阳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三)平坝区、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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