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追授于子库同志“阜新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的决定
- 制定机构:阜新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13日文书字号:阜政发〔2023〕11号
- 生效日期:2023年11月13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追授于子库同志“阜新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的决定
阜政发〔2023〕11号
于子库,男,1965年3月出生,******党员,生前系阜新市新邱区长营子镇台头皋村村民。2022年7月28日20时20分许,于子库同志在家中听到有群众落水呼救后,不顾个人安危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立即下水施救,多次尝试后终因体力不支被湍急洪流卷走,虽经全力搜救仍不幸壮烈牺牲。
为表彰于子库同志的先进事迹,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按照《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授予于子库同志“阜新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奖励人民币40万元。
市政府号召,全市人民要以于子库同志为榜样,学习他乐于助人的高尚品格,学习他舍生忘死的奉献精神,进一步在全社会弘扬中华民族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营造互帮互助、勇于奉献的良好氛围。各县区、各部门要积极倡导见义勇为等彰显社会正能量的美德善行,以于子库同志先进事迹为榜样,引导和教育全市人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建设平安阜新、和谐阜新、厚道阜新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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