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乌克兰政府
- 发布日期:1992年04月2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2年04月27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根据两国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注意到科学技术合作将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认为有必要为长期合作奠定基础,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促进两国间相互感兴趣的领域开展科学技术合作。
第二条
本协定规定的主要合作形式如下:
一、进行共同研究、研制和交换双方感兴趣的研究、研制成果;
二、交换科学技术情报和资料、产品和材料的样品,以及有偿交换专有技术和许可证;
三、组织科学技术报告会、研讨会和学术会议;
四、交换科学技术团组、学者和专家,组织科技人员的培训和进修;
五、双方可能商定的其他科学技术合作方式。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在本协定范围内签订的协议促进两国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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