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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国有关闭破产和无缴费能力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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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国有关闭破产和无缴费能力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政策的通知
  • 制定机构: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2年06月21日文书字号:本政办发〔2022〕18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6月2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国有关闭破产和无缴费能力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政策的通知
本政办发〔2022〕18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2020年版《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医保发〔2021〕9号)精神,自2022年1月1日起,国有关闭破产和无缴费能力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不再由医保基金和财政资金资助。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还应参加大额医疗补助保险(2022年标准为108元/年),其资金来源由参保单位和退休人员共同负担,原则上由单位和个人各负担50%;参保单位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与职工协商,自行确定单位和个人负担比例。原《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国有关闭破产和无缴费能力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意见的通知》(本政办发〔2006〕87号)第一条第五款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自动作废。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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