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泄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制定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保密局
-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14日文书字号:国保发〔2016〕42号
- 生效日期:2016年12月14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 效力状态:失效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泄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保发〔2016〕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保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保密局,军事检察院: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加强查办泄密案件中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与人民检察院的协调配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保密局制定了《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泄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泄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加强查办泄密案件中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与人民检察院的协调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泄密案件,包括泄密违法案件和泄密犯罪案件。
泄密违法案件,是指机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的行为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章,致使国家秘密已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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